111年度司促字第17771號
債 權 人 一之順生技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
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㈡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7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