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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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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7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771號
債  權  人  一之順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姿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㈡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7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