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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78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831號
債  權  人  遠菱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安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發票金額11,125元、13,960元、79,078元、36,350元、112,300元、23,260元具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之統一發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