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7832號
債 權 人 林建宏即長固工程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信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林建宏即長固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
非獨資商號,應列法定
代理人。
㈡提出
本票票號WG0000000之完整本票「影本」(因原本票影本影印不完整,無本票
發票日之記載)。
㈢提出「信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