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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324號
債  權  人  廣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源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台端聲請狀狀末之公司印文(公司章)。
二、請陳報債務人訂製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三、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