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8326號
債 權 人 初芯實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然
聲請狀內並無聲請人之公司印文,不符
前揭規定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11年7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
惟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參,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