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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3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326號
債  權  人  初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睿賢 

債權聲請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然聲請狀內並無聲請人之公司印文,不符前揭規定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11年7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