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84號
債 權 人 邱俊德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高臺麟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確認債權人為邱俊德是否有誤?(因與應收帳款帳單寄件人:上泰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確認債務人為高臺麟是否有誤?(因與應收帳款帳單對照立約人:昶穏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