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8474號
債 權 人 偉舜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蔡明銓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被
繼承人蔡明銓之除戶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向該法院查詢蔡明銓之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或陳報
遺產清冊之法院函到院。
㈡確認聲請事項是否有誤?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明銓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