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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5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511號
債  權  人  才庫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泓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雙方簽立勞資爭議處理協助服務合約書影本。
    ㈡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因聲請狀末之印章少了台中分公司等字樣)
    ㈢提出新臺幣10,500元之發票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泓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