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8511號
債 權 人 才庫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泓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雙方簽立勞資爭議處理協助服務合約書影本。
㈡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因
聲請狀末之印章少了台中分公司等字樣)
㈢提出新臺幣10,500元之發票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泓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