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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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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號
債  權  人  黃愷瑩 
債  務  人  喜悅萬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彩梅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債權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