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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9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967號
債  權  人  台灣米其林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行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卓敬餘即辰易汽車修配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記載債權人開立8張發票總金額280814元,債務人僅付12381元,‧‧‧「268433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計算結果應為264833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