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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90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098號
債  權  人  金碩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茂全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麗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86,700元」是否有誤?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相對人應退款「新臺幣186,7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與計算式3.22×58,000=186,760元不相符)
    ㈢提出債務人「林麗梅」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