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9098號
債 權 人 金碩茂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麗梅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86,700元」是否有誤?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
相對人應退款「新臺幣186,7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與計算式3.22×58,000=186,760元不相符)
㈢提出債務人「林麗梅」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