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9343號
債 權 人 伍雅嫺即迪洋工程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柏實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柏實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請求新臺幣8,500,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因工程
承攬合約書並無記載工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