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93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343號
債  權  人  伍雅嫺即迪洋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柏實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柏實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請求新臺幣8,500,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因工程承攬合約書並無記載工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