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9614號
債 權 人 隆倈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龍俊源即洺洽商行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1,6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2張客戶報價單加總金額為「新臺幣38,168元」不相符)
㈡提出新臺幣41,600元之發票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龍俊源即洺洽商行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