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99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917號
債  權  人  八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