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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07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735號
債  權  人  浩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瑋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崧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銷貨單所示為「藍城科技有限公司」與債權人不符、客戶名稱為「GPC」債務人王崧圩)。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