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0899號
債 務 人 肆時資訊設計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3601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1,922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㈢相關欠費子號: Y136016。釋明文件:催繳函、欠費清單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