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1001號
債 權 人 新日鐵捲門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洪光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洪光營造有限公司業於96年12月10日經授中字第0963534407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