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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10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001號
債  權  人  新日鐵捲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聰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光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洪光營造有限公司業於96年12月10日經授中字第0963534407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