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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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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10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002號
債  權  人  高鼎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其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提出請求新臺幣10571元之計算式並陳明國外作業及相關規費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