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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10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015號
債  權  人  吉彩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明相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建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㈡確認債權人為吉彩緁有限公司是否有誤?或提出吉彩緁有限公司具有本件借款債權之釋明文件(因與借據貸與人朱明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