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1159號
債 權 人 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上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釋明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與嵩立工業有限公司有何相關聯?為何出貨單抬頭有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與嵩立工業有限公司。
㈢提出債務人上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