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136號
債 權 人 台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廣隆欣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
陳報債權人台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為何
?
㈢陳報債務人廣隆欣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地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民國111年2月28日」?
㈤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489,038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