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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1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445號
債  權  人  財登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秀蘭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得對債務人為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承攬工程合約書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