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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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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1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450號
債  權  人  台灣愛迪生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鴻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鹿鳴坊文創有限公司、莊明惠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臺中市○區○○路000號地下1樓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㈡提出債務人無權占用房屋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市場行情每月租金30萬元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本件得以對「債務人莊明惠」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