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1450號
債 權 人 台灣愛迪生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發鹿鳴坊文創有限公司、莊明惠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臺中市○區○○路000號地下1樓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正本。
㈡提出債務人無權占用房屋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市場行情每月租金30萬元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
本件得以對「債務人莊明惠」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請求債務人二人
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