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1987號
債 權 人 魏志文即阿文車業工作室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益民物流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及債務人積欠汽車維修費為「新臺幣69,9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5張維修單金額新臺幣新臺幣103,200元不相符)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汽車維修日期為「民國111年4月2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維修單維修日期不相符。)
㈢陳報債務人每筆汽車維修日期及維修金額各為何?並列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㈣提出「益民物流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