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222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江肇基
債 務 人 鼎睦榮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慧倩即林詳富之繼承人
林超明即林詳富之繼承人
一、㈠
債務人林慧美即林詳富之繼承人、林慧倩即林詳富之繼承人、林超明即林詳富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詳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鼎睦榮精密企業有限公司、李玉美即林詳富之繼承人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貳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林慧美即林詳富之繼承人、林慧倩即林詳富之繼承人、林超明即林詳富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詳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鼎睦榮精密企業有限公司、李玉美即林詳富之繼承人連帶負擔。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