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2259號
債 權 人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即景華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廖志豪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
聲請狀事實理由中之記載與狀附證據資料不相符之原因理由。(聲請狀事實理由中記載債務人簽立分期付款申請
暨約定書,約定分期總金額為新台幣「52,398元」及每期給付
聲請人「2,911元」,狀附機車分期付款契約書中記載機車分期總金額93,168元及每期應繳金額5,176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