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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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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24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444號
異  議  人  上展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麟 





上異議人上展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11年8月11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11年9月2日,顯逾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依前開說明,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