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2452號
債 權 人 翁依岑
債 務 人 涵舍貿易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洪安渝
債 務 人 洪偉鈞
一、㈠
債務人洪偉鈞、洪安渝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涵舍貿易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給付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