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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24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458號
債  權  人  北美洲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彩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巨吉報關股份有限公司、盧貴堂、盧建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巨吉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吉公司)、盧貴堂、盧建奇和發支付命令,固據提出運費請款明細表、統一發票等影本為憑,惟該等文件上並無盧貴堂、盧建奇對債權人負有債務之記載,且巨吉公司尚非合夥團體,無從認定盧貴堂、盧建奇應負合夥之責。又上開債權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所載之買受人均非巨吉公司,且上開運費請款明細表僅為債權人等單方面書寫製作,未有巨吉公司簽章確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盧貴堂、盧建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提出對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債務人巨吉報關股份有限公司非合夥團體,似無從依合夥關係請求渠等連帶負責)。㈡補正雙方簽立運送契約書影本。㈢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而此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是難認債權人已盡釋明之責,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