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2458號
異 議 人
上
異議人北美洲通運有限公司因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發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對於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逾1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規定即明。
二、
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就
異議人即
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所為之駁回聲請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
所載,係於111年8月29日送達
正本於異議人,而
本件異議遲於111年9月14日始向本院提出,顯逾法定期間,本件異議於法自有不合,依前開說明,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之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