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2508號
債 權 人 姚忠志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捷納工業有限公司、游謹合即游秋瑩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游謹合即游秋瑩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如:二張支票背面影本)。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游謹合」簽發如附表支票2張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附表二張支票發票人為「游謹合即游秋瑩」之記載是否有誤?
㈣二張支票請求利率為年息12%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6%計算)
㈤確認
聲請狀所載證物名稱「支票影本1紙、
退票理由單影本1紙」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證物為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