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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26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685號
債  權  人  見得塑膠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黃金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烋篁即正晨水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正晨水電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