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2695號
債 權 人 東勝木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施作系統櫥櫃工程之釋明資料(如
:契約書影本)(因原報價單客戶名稱為BEZALEL-郭小姐,與債務人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提出「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