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3212號
債 權 人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趙建國究為「債權人」或「債權人之
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賴柏文究為「債務人」或「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000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積欠「新臺幣67,200元」不相符)
㈣提出對債務人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立契約人為賴柏文,與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不相符)
㈤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67,200元之計算式。
㈥提出債務人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