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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3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12號
債  權  人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為賴柏文,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依聲請人聲請狀及補正狀所為陳述、所提事證,形式上觀之,系爭服務契約之當事人為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賴柏文。基於債之相對性,其權利義務關係不及於六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若以之為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者,於法未合,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