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3212號
債 權 人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
本件債務人是否為賴柏文,
而非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依聲請人
聲請狀及補正狀所為陳述、所提事證,形式上觀之,
系爭服務契約之
當事人為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賴柏文。基於債之相對性,其權利義務關係不及於六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若以之為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者,於法未合,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