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3220號
債 權 人 林鳳英
陳楷文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馬思威動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債務人分別向債權人林鳳英、陳楷文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並提出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馬思威動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