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3221號
債 權 人 宏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友力興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
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
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127條及第52條亦定有明文。
是以,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其送達之處所,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應受送達人之
住居所行之,亦得於
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末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79條、第113條及第322條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
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