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3222號
債 權 人 宏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源淇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補其
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源淇企業有限公司業於96年1月2日經授中字第095334080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陳報積欠貨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