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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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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3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22號
債  權  人  宏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源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其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源淇企業有限公司業於96年1月2日經授中字第095334080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陳報積欠貨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