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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3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737號
債  權  人  迎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煦芳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㈢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623,7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