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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37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744號
債  權  人  杜榮宇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承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王承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權人「杜榮宇」得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因依狀附報價單、匯款單據所載均為「佐坤企業有限公司」,與債權人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