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3744號
債 權 人 杜榮宇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王承隴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
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王承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權人「杜榮宇」得
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因依狀附報價單、匯款單據
所載均為「佐坤企業有限公司」,與債權人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