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3946號
債 權 人 鋁王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劉秋顯即倡灃金屬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倡灃金屬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債務人為「劉秋顯即倡灃金屬企業社」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
退票理由單上
所載之統一編號「00000000」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其商業名稱為利豐建材企業社,負責人為謝振輝,地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樓,其中僅地址相符,商號名稱及負責人均已變更,查明「倡灃金屬企業社」是否仍然存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