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479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奇儒
債 務 人 夢思潔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彩涓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