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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54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471號
債  權  人  岳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鴻隆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宋錦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敘明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原因理由及必要性?(本件據以請求之系爭4張本票已於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015號裁定准許並已確定)。
    ㈢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本件如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確認請求金額278,100元部分利息自「103年9月1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