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5471號
債 權 人 岳昇貿易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宋錦珍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敘明
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原因理由及必要性?(本件據以請求之
系爭4張
本票已於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015號裁定准許並已確定)。
㈢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本件如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確認請求金額278,100元部分利息自「103年9月1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