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5696號
債 權 人 魅力羅丹管理委員會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杏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李澤昌現為魅力羅丹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
記錄等)。
㈡提出債務人杏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
法律依據:
1.第一類之
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街○段000號6樓之2)。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