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617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彥翰
高文彬
債 務 人 象鼻人日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瑞芸
債 務 人 林斌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①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捌仟玖佰貳拾陸元②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零玖拾陸元③新臺幣參佰捌拾肆萬陸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①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②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③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①二點六七②二點七五③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①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日②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③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