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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6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297號
債  權  人  盛毅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玉珠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鵬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正確公司名稱為何?並補正與債權人印文相符之公司正確名稱。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1年8月1日之法律依據為何?
    ㈢提出借款之釋明文件(統一發票所示之債務似與借款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