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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6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349號
債  權  人  健鑫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家傑即力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力鼎」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陳報「力鼎」之完整商號名稱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