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639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日研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羅進益
債 務 人 黃月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陸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 日研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03月05日,邀債務人羅進益、黃月玲為連帶
保證人簽立授信契約書﹝證一﹞,與
聲請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壹仟萬元整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保證人願與借款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二)
嗣債務人即借款人日研景觀設計有限公司依
上開契約書約定,於民國109年03月10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仟萬元整,目前本金餘額合計新臺幣9,600,000元整,借款
期間、借款利率及違約金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七、八條之情事時,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此有債務人等簽立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四份﹝證二﹞及授信契約書乙份﹝證一﹞為憑。
(三)
詎債務人(借款人)日研景觀設計有限公司,自民國111年06月14日起陸續於本行發生存款不足
退票情事,此有台灣票據集中交換所第二類票信資料供參(證三),故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七條第5款約定:使用票據,有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時,已喪失
期限利益,聲請人經電話催討及於111年7月18日及111年8月10日對借保人寄發視同到期催告函(證四),債務人等
迄未清償。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
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證據。
三、債務人未於
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時,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