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6551號
債 權 人 森隆電材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廖培鈞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㈢確認關於利息起算日記載「自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催款日起」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是否意欲區分4月、5月、6月之貨款金額,自各自催款日期起算利息?如是,應羅列成3筆,明確表示金額為何?及自何年月日起起算。若
非,請陳報「一個」利息起算日期。)。
㈣提出債務人廖培鈞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