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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68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894號
債  權  人  群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海粟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信誠塑膠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聲請狀末群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陳報向債務人購買貨品及求償費用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具狀陳明係向債務人請求如聲請狀附求償費用明細統整表所示各項費用之理由即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